作為國家唯一批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范區,前海的法治頂層設計如今已形成了“條例+辦法+指引”梯次型規則格局,建立了深圳知識產權案件和金融案件二審統一集中管轄的審理機制和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目前,全國11家粵港澳聯營律所有7家落戶在
前海注冊公司,華南地區獨有的兩家外國律所——美國布林克斯律所和斐銳律所也在前海設立了代表處,已有32家優秀律所聚集在前海。同時,前海設立了全國自貿區內首個公證處,填補了國內國家級域外法律查明機制空白,建立了中國港澳臺和外國法律查明機制“一中心兩基地”。
“前海外資準入的立法應基于‘擴大開放外資、港資準入;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調整精簡外資準入規則體系’這三個原則。”調研組建議,制定自貿區規范性文件如《港資現代服務業負面清單指引》時,應不斷提升對港資開放水平,特別是針對香港的優勢產業擴大開放或在現代服務業對港資準入基本適用國民待遇,大幅度縮減禁止行業和限制措施。
再如《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促進外商投資自由化的若干規定》可清理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的特別管理規定,以及對外商投資合同只能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并只能適用中國法律的法院選擇限制和法律適用條款等,探索在除了特殊領域外,逐步取消這些限制性規定的可行性。
此外,借鑒上海自貿區經驗,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實行更為便利的制度;進一步探索外商投資企業證照分離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外,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
建議允許取得永久居留權國際人才在深辦企業
前海是深圳的“人才特區”,匯聚了眾多海歸及精英人才,但調研組認為,由于前海仍然處于高速建設階段,醫療、教育、交通等生活配套設施并未健全,人才引進后的配套措施還需盡快完善,對港澳人才的出入境制度也應更便利。同時,前海人才流動集中在會計師、建筑師等專業服務業,金融業開放程度有待提升。“目前,香港專業人士服務范圍主要限于前海,雖有先行先試的考量,但據此提供的市場也相對有限,難以滿足需求。”
“建議前海借鑒香港及上海自貿區在‘居留權’上做文章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放寬申請永久居留及長期居留的條件,對港澳人才,尤其是前海緊缺的行業人才實行更開放的政策。”報告稱,新經濟形勢下,前海可借鑒港澳引才經驗:
一是落實技術移民,允許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在深圳創辦科技型企業、擔任科研機構法人代表;
二是建立緊缺人才清單;
三是建立完善外籍、港澳臺人才認定標準體系和人才認定機制,縮短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審批期限,允許符合認定標準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四是推進粵港澳職業資格互認,拓寬港澳專業人士在大灣區內的執業范圍。
應接納香港行業商會協會在前海開設分會
香港社會組織非常發達,但調研組指出,前海的社會組織是分別在南山區民政局、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并接受其管理,缺乏統一窗口和全局統籌。其次,深港合作不強,“目前的社會組織中僅有香港商會具有涉港因素,集聚服務效應欠缺”。再者,對社會組織培育力度有限。
“前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應借鑒香港經驗,重點發展行業協會商會,回應前海重點發展產業的需求,使其承擔行業管理的相應職能。”調研組建議前海制定《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在管理機制上,設立前海合作區內的主管機關,將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等行政職能收歸單一部門管理,便利區內社會組織培育措施先試先行。
在
注冊登記環節,取消對社會組織注冊金額的要求、業務部門審批后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模式,簡化注冊登記流程,改為備案登記制,放寬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同時,接納香港相關行業商會協會在前海開設分會,為對區域內港人、港企管理提供便利。